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是什么?
(一)合同性質及效力認定難
企業承包經營的模式較為多樣,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通常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以明確合作方式、承包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經營場所、違約條款及賠償責任等。實踐中,企業承包經營與租賃、掛靠、聯營、合伙等模式存在一定的交叉和模糊之處,法律也沒有進行明確界定,因此對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認定存在一定難度。其中,如果承包經營涉及某些特殊行業、準入許可等情形,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可能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對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認定亦存在一定難度。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事實及解除情形認定難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發包方與承包方通常就拖欠承包費、未提供經營所需證照等違約事實爭議較大。法院對雙方合作期間實際履約情況及違約事實的審查存在較大困難。在審理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哪一方構成違約并導致承包經營合同解除。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是否屬于足以導致合同解除的根本違約行為,真正導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何認定,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較難把握。
(三)合同解除的時間確定及后果處理難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系繼續性合同。實踐中,對于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如何確定等往往存在較大爭議。承包經營合同解除后,發包方通常會訴請要求承包方支付承包費、返還經營場所、恢復原狀并承擔違約責任,而承包方通常抗辯合同解除系因發包方違約導致,其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實踐中,如何確定合同解除時間并對解除后果作出恰當處理,往往成為此類案件的難點。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要點是什么?
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應當注重處理好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關系,平衡保護企業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發揮承包經營在促進經營方式靈活化、多樣化方面的功能。具體而言,法院應依據《民法典》合同編以及相關有名合同的規定,重點審查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厘清合同雙方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確定合同的性質與效力。在查明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后,認定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及過錯程度,并對承包經營合同是否應予解除或繼續履行、何時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承包經營場所及財產返還、相關費用結算、違約責任承擔及損失賠償等事項進行處理,實現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與救濟。
(一)認定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1、區分內部與外部關系
審理此類案件時,首先應注意區分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
“內部關系”,是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雙方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當事人提出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訴訟當事人并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審查法定代表人在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實際履行中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若屬于職務行為,則無需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的主體。
所謂“外部關系”,是指承包經營期間,承包方以發包方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則上應由發包方對外承擔責任,發包方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追償。需要注意的是,外部主體起訴發包方要求清償債務的案件不屬于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應當另案處理。
2、準確認定合同性質
企業承包經營、經營性房屋租賃、掛靠經營、聯營等經營模式一般均以發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聯營體)的名義對外經營,上述模式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與模糊之處,實踐中應準確認定合同性質。一般而言,合同當事人簽訂名為“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或其他類似合同,約定當事人將企業營業執照及經營場所交給相對方,同時將企業經營權、資產或從業人員交給相對方管理,并收取相應承包費用的,此類合同性質應認定為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經營性房屋租賃中,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一般為租賃合同,合同的核心內容應為場地使用權的移轉,因其中亦涉及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的辦理,故該類合同同時包含證照使用或借用、房屋租賃兩部分內容。對此,法院應根據合同當事人的陳述,審查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對合同性質的理解,并結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審查是否符合企業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特征。
3、主動審查合同效力
在認定涉案合同屬于企業承包經營法律關系后,法院需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審查時,法院應特別注意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所涉行業有無涉及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特殊資質、特殊準入許可等情況。在部分實施從業準入的行業中,只有具備特殊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方能開展經營業務,沒有資質的主體往往采用承包經營的方式進行經營。如果法律對于特殊資質及特殊準入許可行業有相關強制性規定,則此類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如案例一中,a公司與b公司簽訂聯合生產經營合同,約定b公司使用a公司的危險品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進行生產經營,因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照如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移交屬于履行承包經營合同的正常行為,應與借用特殊資質的掛靠經營區分開來。一般而言,承包方以發包方名義、使用發包方證照經營且不涉及借用特殊資質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應為有效。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還包括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就企業經營目標和責任達成的承包協議,一般是企業所有者(總公司)將企業中的一個項目、部門或分支機構(分公司)發包給企業員工,類似于崗位責任制。實踐中,此類合同訂立的名稱通常為“經營目標責任考核協議”,約定承包方遵守公司相關目標考核制度并負責承包項目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與管理。該類合同的實質是企業內部管理合同,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一般宜認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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