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解雇開除的區別有哪些?
解聘、辭退、開除三者都是員工離開公司的不同情況,三者之間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不是對勞動者的處分。解聘是員工不適應公司工作,主動申請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根據雙方協商確定;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開除指解除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國家行政人員職務關系或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的行為,是行政處分最嚴厲的一種。在員工有重大過錯或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時由公司行使,沒有補償或賠償金。
標簽: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辭退解雇開除的區別提起公司解散起訴的條件是什么?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是怎樣的?
提起公司解散起訴的條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了,清算組已進場,辦理注銷登記前有具體的清算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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