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例分享
案例一
網絡刷單有去無回,黑灰產交易不獲保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漫漫公司為增加其網絡店鋪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陳某組織刷手在其網絡店鋪刷單,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訂單金額退還貨款,并支付刷單報酬,標準約為每刷單10000元支付50元。通過陳某的牽線,刷手組織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紹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臺創建了案涉交易訂單,雙方均確認案涉商品未實際發貨。何某稱,漫漫公司未向其退還因刷單墊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單費,在某平臺提出“僅退款”申請。漫漫公司稱其已將案涉款項支付給案外人陳某,拒絕向何某退款。
裁判結果
何某與漫漫公司訂立網絡購物合同,意在以虛假網絡購物意思掩蓋“刷銷量、賺報酬”的真實意思,屬于民法總則規定的通謀虛偽行為。對于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網絡購物合同的效力,因雙方缺乏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本案中,雙方通謀共同實施了刷銷量行為,致使案涉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被認定無效,客觀上已產生了虛假訂單,造成了網絡營商環境的損害,且何某系自行決定投入款項的數額,故對于何某基于賺取刷單報酬目的投入的款項,依法不予保護。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陳某支付款項的行為,與本案何某付款的行為并無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項均屬于進行非法“刷銷量”活動的財物,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本院將另行制作決定書予以處理。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電子商務經營者以虛構交易為目的與他人通謀訂立網絡購物合同,雙方系以虛假的網絡購物意思掩蓋真實的“刷銷量、賺報酬”意思,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不論刷手是以未收到貨款、報酬為理由,還是以商品未實際發貨為理由起訴,主張退還貨款、支付報酬,都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虛構交易獲得不當信譽,不但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需自行承擔相應損失,還將面臨市場監督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什么案件屬于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屬于合同糾紛案件。如果是因為商品與賣家的銷售描述不符,那屬于買賣合同糾紛。是消費者和賣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如果電商平臺向消費者收取鑒定費用,那消費者收到商品與鑒定內容不一致時,消費者和電商平臺之間就存在一個服務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九條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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